依据现行
法规条例的明确规定,普通类型的
合伙企业原则上禁止将其所有的利润收益均等地分配给各组成
合伙人,同时亦明令禁止将所产生的所有亏损责任均平等地向每一位参与合作的合伙人提出要求。
然而,
有限合伙类型的企业则允许将其营业所得的所有利润以自由意志的方式大致分配给选定的个别成员,但是,同样严厉禁止将所产生的任何类型的实际亏损风险均平等地归咎于选定的部分合伙人身上。
至于详细的
利润分配以及责任负担的具体规划,完全有可能在各个合伙企业内部通过协商讨论达成书面协议,不必局限于仅凭投资比例来进行简单机械性的分配与责任分摊的刻板模式。《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
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