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处于妊娠期内而提起
离婚诉讼的场合下,关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可由
当事人双方进行友好磋商以达成共识。
如若未能
协商一致,需依靠权威的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优先考虑保障子女及女性以及无过错方合法权益这一原则进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有终止妊娠之意愿且相应行为系其自行决定产生,则相关医疗以及营养方面的费用应被视为双方共享的责任义务,由当事双方公平分担此项支出。
然而,若是男方在知情状态下不同意女方终止妊娠,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准母亲在预产期内所需要的所有营养成本、生育成本以及
医疗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