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若在婚期内某一方以自身名义进行借贷行为,只要另一方与之有共同承担
债务的意愿,那么无论这笔借款所带来的资金收益是否被双方共用,都应当视为
共同债务。
即使在借款前或者之后的任何时间里,夫妇二人均无共担债务的意愿,但是在债务产生后,他们一同享受了这笔债务带来的资金收益,仍应将其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
未经对方许可,擅自资助不具有
抚养义务者所背负的债务;
以及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筹集资金投入到生产或投资经营等活动中的债务,即便这些资金并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中,也都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夫妇双方自愿约定由某人单独承担的债务也属于该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