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被视为不当或无效的
收养关系:1.实施人自身缺乏与其相应的行为能为;
2.实施人在作出
收养决定的过程中未能表达其真实意愿;
3.实施人的收养活动违反了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涉及到社会
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
4.
收养人患有医务工作者明确判定为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特定疾病;
5.收养人年龄尚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最低界限,即不满三十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