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若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改造活动,并展现出良好的悔过状况,毫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那么可以考虑实施
假释制度,对其逐步恢复自由身份进行管理与制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