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司法审判程序正式启动之前,所有
当事人均无法事先了解到自己是否可能被判决
缓刑。
2.缓刑,其正式名称为“暂缓
量刑”,亦可称之为缓量刑,这是指对于任何触犯了
刑事法律
法规,经过法定程序判定已经构成
犯罪且应当承受相应刑事惩罚的人士,先行宣告定罪,但暂时不对其执行所判处的
刑罚。
3.缓刑乃是一种由特定的检察机关或监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同时依据罪犯在这段考验期内的实际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