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先行支付的项目中,包含了两大类情况:
一方面,若因第三方导致的
工伤事件发生,且第三方未能承担相关的
工伤医疗费用或其
赔偿责任难以明确,则由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在工伤保险基金垫付之后,该部门有权向第三方进行
追讨。
另一个方向,若
劳动者供职的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引发
工伤事故,那么同样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倘若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义务,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先行垫付此项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