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生产
有害食品罪之认定的四大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由国家确立并实施的针对食品卫生的严格管理制度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特定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权益。
其次,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犯罪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例如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环节中掺入可能存在毒性或者会损害人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材料,或是对于已知已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的食品进行销售等事实情况需要得到充分的证实。
接着,考虑到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具备承担全部
刑事责任的素质与能力,因此该
罪名的主体只能是那些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
法人机构。
最后,在主观方面,生产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求
行为人必须持有明确的故意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