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
婚前财产基本上应与配偶无关。
通常来说,婚前财产即为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夫妻其中一方所得之财产。
此种财产既包括有形资产如动产和不动产的持有,也包括无形财富如
知识产权等的获取,只要其来源合法,便可自然而然地被认定为私人所有。
然而,若
当事人以
书面形式约定该婚前财产属于双方共有的情况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