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情形中,
债务人有权利选择通过提交赎金存货的方式来
履行合同的义务:(a)当
债权人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却拒绝收货时;(b)当债权人的行踪不明确或失踪时;(c)当债权人已经死亡但
继承人以及遗产管理人尚未确认,或者
当事人的
行为能力由于各种原因丧失,而
监护人也未能得到确认时;(d)根据法律框架规定的其他几种特殊情况。所谓提存,就是指在债务人需要履行他们与债权人签订的到期金额的
债务时,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种种原因导致无理由的拒绝接收,或者因为债权人失去了具体的位置和联系,使得债务人无法直接把应履行的款项交付给债权人的时候,债务人有权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依照法定程序
递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替代履行。这个提存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一种替代性的替代履行法,自提存完成之日起,原有的相关合约便自动宣布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