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能否依法享有
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需视两者是否已经建立起符合法定要求的
抚养关系而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如果继父亲或继母亲曾对其抚养长大、并给予接受良好教育机会的继子女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生活上的照顾,那么这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便可通过法律,被视为法律
拟制血亲,并享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若继子女能够证实自己与继父母间确实已建立了充分且长期的抚养关系,则他们有权以
继承人身份继承继父母遗留下来的遗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实务中,能够被认定为继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十分严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点基本要件:首先,生父母在他们的
再婚之初,继子女还处在未成年阶段;
其次,继父母应当承担并实际支付过继子女的全额或其中某个时期的全部或部分
抚养费用;
最后,抚养事实所持续的时间段必须达到足够长的长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