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厂房进行
拆迁补偿的标准必须根据该房建在
拆迁过程中所承受的实际损失情况,经过严谨的评估后才能得出最终数字。
这是确保并维护所有工厂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2.在正常状况之下,针对厂房的价值补偿往往需参照同类房地产在市场上表现出的价格给出合适的比例,其
安置补助费则要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失来进行计算。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公正、公平且合理的原则。
3.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对于厂房由于停止生产运营(即停产停业)而带来的
经济损失同样会有相应的补偿。
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为了实现对被征收土地的合理使用,必须给予农民以公平、合理的补尝,
保证他们现在所拥有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并且能够确保其长久的生存环境有所保障。
4.征收土地时应对农民进行安置补助,以保障其今后的生活得到充分保证。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且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同时要为受影响的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
5.对于征收农业用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来确立。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求关系、本地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而且,至少应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地回顾梳理或重新订定公布。
6.对于征收农业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
只有通过这些法定程序,才能够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公平、合理、透明的拆迁补偿政策。《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