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
遗嘱见证人具备充分权益与良知的承担能力,须满足以下几项基本要求:
(1)必须拥有独立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由于具备足够民事行为能力者能够在理智清醒的状态下对事物做出合理而精确的认知和判断。
(2)非
继承人、也非接受遗赠之人,并且与上述人员无任何利益冲突关系。
例如,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债权人、
债务人、共享收益的合作伙伴等,这些人均应被认定为与继承人和遗赠人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关系,不宜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候选人群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