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通常截止至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然而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则规定了两项例外:首先,不仅是年满十六周岁却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尚未成年子女,如若他们能够将自身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并且也能保持在该地区内的一般生活水准,那么他们的父母可以相应停止向其支付抚养费用;其次,已经成年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如若存在如下任一种情况,尽管他们的父母仍然具有给予抚养费用的财务能力,他们也需要仍继续承担必要的
抚养责任:1、因为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但是收入却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2、如果未成年子女仍旧处于在校学习阶段。3、如果确实存在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实际情况。《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