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必须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理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若当劳动合约
有效期届满时,
劳动者仍处于所需医疗、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之内,此时该劳动合约的
有效期限会自动顺延直至上述各项特殊时间段及其内部服务期结束之时方才终止。然而值得重视的是,如无
法律强制性要求(即“法定顺延”)的情况存在,当劳动合约到期之际,我们仍建议将其视为新合约进行重新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阐释:如劳动者具备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者,劳动合约的效力应持续至相应情形消除之日方可终止:(一)尚未完成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被疑诊为
职业病病例者在被确诊或医观期间;(二)在所在单位受到职业病损害或因公受伤且被认定已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三)患有疾病或非因公受伤,正在按照
法规规定接受医疗治疗;(四)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与哺乳期期间;(五)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在距法定
退休年龄尚差五年内者;(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