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彩礼”,乃是男子为了实现与女子缔
结婚姻之目的,依照本地传统习俗向女方赠送的贵重物品。
若双方尚未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彩礼”应当予以归还;
如果双方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但并未真正开始共享
同居生活,则在
婚姻破裂之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此外,当男方因支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经济压力之际,在
离婚诉讼中亦可诉请返还全额或部分“彩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
订婚彩礼可以返还。但必须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且后两种情况,必须离婚才能主张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