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派遣领域,员工的去留具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程序流程。尽管这类雇员可以随时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但是在此之前必须提出并通过合法的辞退理由。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毫无道理地解除与劳务派遣的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具体而言,遇到如下几种状况之一时,用人单位有权辞退这些派遣员工:首先,当用人单位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时;其次,如果用人单位遭受了被依法宣告破产、被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地位提前解散等法律后果或经营期限已满而不再维持经营活动;最后,当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并且该期限已经结束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
劳动者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
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