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撞人事故中,尽管双方已经达成“私下和解”,但仍可依法向公安机关
报案寻求处理。
若在完成私了之后,
当事人再度申请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在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之后,便需要立即
立案展开调查。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类线索,努力收集关键
证据,力求更精确地确定事故责任。
若事故现场业已不复存在,导致难以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话,公安机关将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做出推定:
①即若当事人具备报案条件却未报案,或者未能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该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②相似情况下,若各当事人均具有报案条件却未报案,或者也未能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所有当事人均须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③若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需承担
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则需承担次要责任。
在公安机关作出
责任认定且经过两次调解无效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