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诺赋予之后,确实存在着反悔的可能性。
首先,如果接受赠与方并未能将所获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自己,那么
赠予人便拥有了随意
撤销赠与的权力——而且,这种情况下莲赠经由公证机关办理过公证或者具有公共慈善性质的赠与也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经过公正程序的赠与若是出现以下几种特定的情形,便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撤销:
如作为赠与人存在
赡养义务但却未能履行此项责任;
再者就是严重侵犯了赠与人及其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最后便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