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遭受无端撞击且
肇事方负有全部责任的情形下,
受害人有权主张获取因此引发的诸如
财产损失的
赔偿:
这些财产损失包括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所需投入的各项费用、在事故中车辆所承载之物遭受的
直接损失、以及为了救援该车辆而产生的经济开销;
若车辆在事故后严重损毁甚至达到无法修复的程度,便可申请购置一辆与事故发生时所损害车辆市值相匹配的新车来替代;
此外,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营利性活动的车辆,因其不能继续从事原定业务活动而导致的合理停业息票费等损失也需列入索赔范围之内。《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
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