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当用人单位在无任何过失的情况下需要
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出现如下几种状况:
首先是
劳动者出现了严重疾病或因公受伤,在合约中约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承担原有的工作负担,甚至连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都无法胜任;
紧接着是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由于能力不足,经过相应的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依然难以负担其职责,导致现有工作无法继续开展下去;
最后是由于劳资双方在特定时期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动,这使得原本的
劳动合同已经失去了施行的可能性,劳资两方即使经过充分的沟通协调,仍然未能就修改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共同意见。
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法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薪酬后,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