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不得因为教师患有的抑郁症问题,就采取单方面地解除合约的决策。然而,对于存在如下情节之一的教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解除合约处理:首先是在
试用期内被发现并不符合录用条件;其次是明显违反了所在单位规章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再次是严重渎职,私人牟取利益,给所在单位带来极大损失;此外,当
劳动者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由用人单位多次明确指出,却仍然坚持不改正时;最后,如果是由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是由于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等
违法行为,都可能面临合约的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