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信用卡领域之中,从它的内涵来看,通常它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在信用卡的正面往往会印制着由发卡机构精心设计的特殊标识、
公司名称以及该信用卡本身的名称,同时还有可能附加一些专用于识别信用卡的特殊符号或者防伪标记;
其次,通过特定的设备,如打卡机,能够将发卡机构的编号、信用卡号、持卡人的
个人信息(如姓名和
有效期限等),这些数据被刻画成突显出来的字型,这样可以更加方便地将这些重要的信息复写在签购单上进行核对与确认;
再者,在信用卡背面通常都会预先为持卡人保留签名的位置,这样可以使得签名的样式与签字订单上的字体相匹配。
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我们还能看到发卡机构会对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和支付币种等方面作出一定的限制性的声明;
另外,在背面还专门内置了一块用于储存持卡人基本信息与密码的磁条,这便于通过电脑终端或者自动提款机来进行真伪的检测和认证。《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