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似乎并不直接影响到子女的社会生活及发展,然而,倘若由于
信用卡诈骗行为而遭到司法
逮捕,其间接性影响将不容忽视。在《关于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宣告,若银行进行两次
催收,催收期限长达三个月却仍未能支付
欠款,即可将此类情况定义为“恶意透支”。为了更好理解此项条款,特做如下详细解说:
首先,在上述司法解释中,针对“恶意透支”行为添加了两个限定条件:首先,发卡银行必须进行至少两回催收;其次,欠款人必须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作出还款。在此基础之上,我们不得忽视的是,“恶意透支”作为一种信用卡
诈骗犯罪,它是一种
故意犯罪,也就是说,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有
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意图。这一点对于构成此罪至关重要。
其次,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具体金额,即将拒绝归还以及至今未能归还的款项纳入其中,并不包含
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所收取的所有相关费用。在此基础上,我们需清楚认识到,根据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做出裁决或公安机关尚未
立案之前,只要欠款人归还了相关利息费用,就可减轻
刑罚或免除
刑事责任。如此一来,既能严肃惩治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也能充分发挥法律原本的警示和教育功能,最大限度地压缩刑事打击范围。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确属信用卡诈骗的
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而言,犯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者,应根据行为性质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范围内确定刑期,并
处罚金;若
犯罪金额巨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少额
罚金;而当犯罪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级别时,刑期将在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处以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