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规且无任何对方违约事项影响的情况下强行解除网络签约的购屋合同,应当依法被视为违约行为。
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违约者需承担的责任包括继续执行协议条款、实施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支付
损害赔偿金等方面。
具体来说,违约所导致的对方损失数额,应与实际损失金额相当,并且还包含了在履约结束后可能获取到的潜在利益。
另外,若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双方在合约中已做约定,则其他种类型的违约责任也同样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