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因参与
非法集资活动而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多种
刑罚中的
犯罪者,如果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纪律和规定,积极地接受教化改造,确实存在真诚悔过与转变表现的行为,或者曾做出过显著的
立功事迹,则具有获得
减刑的资格与可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