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行为时,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如日常生活经验、广大公众关注焦点以及误解产生的客观事实,同时结合被广告所宣传之标的物的真实状况等各个层面进行深入考量。
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问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商人可能会针对产品进行片面性的宣传或简单地进行“对照”;
第二,他们往往会将科学研究中尚未得出定论的观点或现象,毫无保留地作为商品宣传的事实依据;
第三,使用具有多义性或容易引发歧义的表述方式,或者采用其他可能导致公众产生误解的宣传手法,无论其效果如何,都可以视为是虚假宣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