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婚姻关系中,婚前个人所负之债向
婚后共同财产生成的
债务转变过程时,主要可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首先,在婚姻关系
存续前一方以
按揭方式购
买房产,而其配偶在婚后对此房产共同使用和维持;
其次,另一类情况是由一方在婚前行举债购买诸多的
结婚物品,这些物件在婚礼之后成为了夫妇双方日常生活中所必须的对象;
最后,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在婚前某一方因负债装饰居所,而这个居所以供夫妇在婚后共
同居住或者共享权益。
若夫妻中的一方将婚前的债务投入到婚后两人共同的生活之中,这就意味着一方婚前之债的性质已经随着财产性质的改变而存在转变,变成了夫妇双方的
共同债务。
在此基础上,
债权人具有合法的权利向
债务人的配偶发出
诉讼请求,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