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前,
彩礼通常被视为男方给予女方的一种
赠予,应归属于女方的
个人财产范畴。
然而,当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对个人财产与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区分时,往往会引发诸多纷争。
尤其在涉及到彩礼的权益分配上,更是常常引起争议。
通常来说,彩礼理应定位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但在特定的法律情景中,女方应当依法将彩礼退还给男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倘若双方虽已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生活;
其次,若双方并未正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前支付了彩礼,而这笔款项又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种情况均需以男女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