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因拒绝接受企业或者机构的工作分配而遭受解雇时,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
赔偿补给。
首先,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强迫员工辞去原有的职务并接受新的工作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完全具备拒绝调整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工关系,那么该行为将构成非法解除。
对此,员工可以根据相关
法规向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
申诉,要求
赔偿金。
其次,即便员工拒绝了工作
调换,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随意解除劳工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