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合同约定问题时,其中包含了对合同
抗辩权的选择放弃。
我们应该深知合同出自于
当事人的协商决定,其具体条文涵盖了诸多方面如当事人的姓名、所代表的公司以及具体地址;
此外,针对上述合同中的各项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品质规格、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履约地点以及相关的执行方式都需要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而从全方位的角度来看,合同中可能存在的
违约责任及
争议解决方式也同样值得认真对待;
此外,法律规定以及前述各项内容之外的额外条款也都应在约定之中。《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