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内,若员工未能达到公司所设定的录用标准,雇主
解除合同是无需提供经济补偿的。然而,2、若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尚未签订正式的
劳动合同,因此也不存在试用期的相关约定,这种情况属于
事实劳动关系范畴,依法亦应得到
劳动法律的保障。在此情形下,根据相关
法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请求。如果决定
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则他们有义务向
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未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劳动者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之时,便有权主张额外增加50%的
补偿金额,实际上就是追加到了合计1.5个月工资的水平。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
加班薪酬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劳动者可要求工厂补足
加班费用,并且依照法定要求,额外再对被扣除部分的加班薪酬收取25%的补偿金。在没有签订明确
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试用期自然也就不存在。于是,劳动者拥有任意时刻离职的权利。如用人单位因故未能及时完成劳动
合同签订工作逾一个月之久,劳动者有权以此为据宣布离厂,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且还可以进一步要求自次月开始,由用人单位按双倍计算
工资并支付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