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既有存款实施转移操作;
(2)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并未存在于以夫妇双方名义设立的储蓄账户之下;
(3)在未经配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地产等不动产;
(4)秘密出售其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物品;
(5)在未经伴侣赞同的情况下,实施无偿转让或赠与
夫妻共有财产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