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
抵押债权并非
破产债权之列,而是有别于此的另一特指概念。
具体而言,所谓破产债权则涵盖如下所有类型:
首先是(1)破产宣告前已经设立并且未设定任何物质保障之
债务债权;
其次便是(2)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利的存在
物权担保的债权;
再者便是(3)之情形,即破产宣告时并未到期的债务债权;
此外,还包括(4)由于破产宣告导致合同解约进而给对方
当事人带来
经济损失的那部分权益;
接下来,我们看到(5)虽然约定了特定物权担保,但是债务负担超出担保物价值且尚未得到清偿的部分;
最后,值得我们注意的是(6),当
汇票开具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之际,若承兑人已经支付款项或者完成承兑行为,该笔债务也理应归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之中。
同样地,最后还有(7)项特殊情况,即在被保
证人宣布破产之前,如保证人直接替被保证人偿还了部分欠债,亦将同样视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