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构成之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乃是公民享有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权益。
所谓通信自由,即是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地与他人互通书信的权力;
通信秘密则是为了保护自己私人信件的隐私权,不受非法干扰或侵犯的权利。
所谓的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个人寄送给他人的信件,未经本人或收件人同意,其内容不得被公开。
尽管信件的具体内容不必涉及保密信息,但是,擅自拆阅他人信件的行为无疑已经侵犯到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会导致信件内容被公开化并失去保密性。
2、犯罪构成之客观方面。
本罪的
犯罪行为主要体现为隐瞒、损毁或非法开启他人信函的行为方式。
其中,隐瞒是指将
被害人的信件擅自保管,并在特定场所予以隐蔽藏匿,而非专程归还给被害人;
损毁则是指故意丢弃、撕裂、烧毁信件以使收信人无法得到原信;
非法开启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开启他人信件,浏览其中内容的行为。
这三种形式通常情况下会同时存在于同一案件之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只要上述任一种情形严重者,均可以作为认定犯有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依据。
3、犯罪构成之主体。
本罪的
犯罪主体一般来说涵盖所有符合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相应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构成之主观方面。
本罪的
犯罪心理主要表现在明知故犯,即
行为人必须以故意为之。
过失行为并不会触发本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行为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既可能源于泄愤、报复,也可能包含嫉妒、八卦、窥探他人隐私的不良心理,甚至还有可能是出于流氓心态、集邮需求等等。
无论何种动机,都不能改变本罪成立的事实。《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