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减刑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范要求、积极参与改造活动且体现真正悔过之心的罪犯或者是那些在服刑期间为改善社会环境和推动社会进步作出显著贡献的
犯罪分子,符合这些情况者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减刑申请。
2.
假释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在服刑期间积极悔罪并未再重新
触犯法律法规的犯罪分子,当其在服满
法定刑期之后,经审查认为具备最低限度规范生活能力且不再具有再次犯罪风险时,可以申请获得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