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状况下,若
涉嫌犯罪者被实施
刑事拘留,法律要求公安部门应于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尽快通知该人员的
直系亲属。然而,某些特定案件中,若是即时向其
家属披露信息恐致干扰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待干扰因素消除之后,方能再向其家属通报相关事宜。因此,无论何时,只要合法合规,公安部门都会遵守并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正式实施刑事拘留后,公安部门必须立即将被拘禁者移至看守所关押,并且在整个过程之中,涉事时长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的法定范围。同时,公安部门还需尽速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期限内,向本案中
被拘留者的亲属转达相关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