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
刑事法律制度下,具有吸收原则性质的情况主要涵盖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当被宣告的数个
主刑判处中有多个
死刑或其中最为严重的
刑罚为死刑时,依据吸收原则的意义,判决只能执行一个死刑而且不能判决同时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任何种类的主刑。
其次,若宣告的数个主刑判处中有数个无期
徒刑且其中最为严重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时,同样需要遵循吸收原则,判决只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能判决同时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其他任何种类的主刑。
最后,还有一类情况同样涉及到吸收原则的运用,如果判处的是多个没收全部
财产刑;
抑或是判处了没收全部财产刑并同时判决了
罚金刑,这时也要根据吸收原则处理,只需要执行一个
没收财产便足够。《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