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
担保借款所成立之
借条,若出现
债务违约情形,
债权人有权依法向
债务人提
起诉讼。
与此同时,债权人亦有权利选择是否向为该借条提供担保持有人主张债权,然而,在特定条件下,保
证人无需对其已做出的
保证行为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常见情形:
(一)主合同的
当事人之间达成合谋协议,通过欺
骗保证人以获得其提供的保证;
(二)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诸如
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迫使保证人在认知受限或被迫的情况下签立了保证协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