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恢复履行契约应满足以下标准:首先,契约具有
恢复执行的可能性。
若契约缺乏恢复执行的现实基础,那么违约方便无需承担该项义务。
其次,恢复执行在实务上具有必要性。
倘若恢复执行所产生的成本过高,便无法要求违约方履行此义务。
因为这将会损害各方
当事人所持有的利益平衡。
再次,债权所指向的实体适宜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履行。
最后,关于恢复执行的请求必须在此合理期限之内提出。
若超过该期限,
债权人即失去请求违约方恢复履行契约的权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