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且尚未妥善解决时,若
受害人面临医疗资金短缺的困境,倘若涉案车辆已参与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可依据相关规定,由该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
然而,一旦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范畴,或是涉案车辆并未介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抑或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擅离现场,则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事故
责任人预先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
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