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旦
结婚之前有任何一方的家长提供了全额的资金来购
买房屋并登记在
出资方子女的名下,那么此房屋毫无疑问地被视作为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所享有的
个人财产。
其次,当在结婚前有一方的家长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且这笔款项是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话,同时又需要夫妻两人共同
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在
离婚时将房产判定为登记方所有,并让他们继续承担剩余的
银行贷款。
另外,对于夫妇之间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包含本金以及利息)及其所带来的增值效益,应当由获得
房屋产权的那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三个方面,假使在结婚之后,有一方的父母只进行了部分的出资(或者只是支付了首付款),然后按照夫妻两人共同作用还款总额的方式计算,将房屋的所有权落在了出资方子女的名下(或者双方的子女共同持有),这样的房屋就应该被确认为是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而父母所提供的出资可以看作是对夫妻双方的一种借款。
最后,当在结婚之后双方的父母都有所出资,此时遵循的原则通常是住房乃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