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缔结的合同具有合法有效性。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达成合同时,除了传统的书面对立签署文件以外,还可选择
口头协议以及各种较为规整的。
具体而言,书面方式可以包含如合同书、私人信函、无线电报、电传、传真机发送的文本等一系列具备实体形态并且能明确体现所记载内容的方式;
除此之外,如果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手段也能够以实质性的形式体现出所承载的沟通信息,亦可以被视作等同于
书面形式来对待。《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