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妻离婚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
房产归属问题往往会产生
法律纠纷,如张先生所遭遇的案例:随着夫妻关系破裂导致
离婚,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的房产如何归属常常成为争议焦点。经过法官判案,假如房产没有被纳入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此处房产便应该属于承担未成年子女
抚养义务的一方以及与他们共
同居住的孩子所有然而,这种情况往往会引发关于
抚养权争夺的法律挑战。
二、虽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具有管理权限,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这部分房产,否则将会遭受诸多法律困扰。例如:父母亲无权自行决定将未成年子女名义下的房子出售或者进行
抵押,除非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例如:某位
未成年人由于患上重病急需救治或者日常生活学习所需等特殊原因,必须出售该套房产才能筹集
医疗费用,此时才有出售房产之权利,并且需要提供
监护人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其具备担任监护人及出售房产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履约能力,同时这份声明还需要经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在此前提之下,父母出售房产所得资金也应当全数用于
抚养未成年子女,若违反此规定儿女一旦有异议
申诉,认为父母以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父母就很可能面临法律
赔偿责任的指控。
三、此外,即便过往是父母亲购买并持有的房产,在子女长大成人之后,父母想要重新收回该房产的愿望也变得极为困难。尤其是当子女成年后未能尽到奉养父母之责的时候,父母想要重新收回房子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障碍。现实生活中已有不少案例显示,某些年长的子女在成年后将房产私自出售,从而使得其多年未得到照顾的父母亲失去了自己原本的居所以及安身之处。《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
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