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
产权期限预定为四十年,然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期满之后仍可办理
续期手续。
对于非住宅类建筑所占用的
土地使用权,同样将遵循法律规定进行续期处理。
在此基础之上,若该土地上存在任何附着物或是其之上建立的房产等不动产
物权问题,如已事先有约,则应遵守约定;
反之,若未对此事做出具体约定甚至对此事约定过于模糊无法界定,那么则需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明确划分和界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寿命期结束之际,如土地使用者欲继续使用该片土地,应在使用寿命期结束之次日起至少提前一年来向有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除非出现极其特殊且唯一的情况——即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公众利益而必须回收该块土地——否则,有关部门应予以受理并批准其续期请求。
倘若经过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查,允许其续期的话,此时须重新签署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还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产权,实质上就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代表了人们合法拥有的
财产权利,这种权益体现在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之中。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产权的特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也就是说产权是基于真正拥有的财产生成的;
其次,产权具有可分性,这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将这类经济权益划分出来;
最后,产权的流动性也非常重要,它代表了人们可以自行决定对其资产和权利如何利用和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