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的范畴内,
同居关系并非完全等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因此针对同居关系中的各个方面,法律对此进行了清晰明了的规定。
例如,在
同居期间,一方向其工作所在单位所获得的
工资收入、各类奖金、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盈余以及通过
继承、赠与等法定途径所获取的合理收入,这些都被广泛认可为个人私产。
倘若在此过程中,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的财产或共同经营并创造的经济价值,如经查证属于按份共有,那么将依据双方各自的投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经过核实判断为
共同共有,在此种情况下,各方对于
共同财产共享所有权。
然而,如果由于诸多因素导致未能明确判定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那么默认视为按份共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确切的
出资份额比,那么就意味着为等额享有。
在对
共有财产的划分上,若事先达成过相关协议,应以协议规定为准;
若无协议规定,那么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以及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面临的具体需求状况,从而确保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