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雇主机构中的高级行政管理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承担着保密职责的其他工作人员,都享有参与
竞业限制的权利。
然而,竞业限制的具体实施范围、领域以及期限,都必须经过雇主机构与
劳动者之间协商并达成共识,而不能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
法规条文。
所谓竞业限制,主要是指当雇佣双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雇员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与其原雇佣机构存在生产相同类型产品、经营同种业务或有着其他竞争关系的新岗位上从事工作。
同时,也不得独立于原雇佣机构,自身进行生产与原雇佣机构有竞争关系或者同类业务的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