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承诺应当始终与
要约保持一致性。
倘若受要约人做出了重大的更改,那么这将构成新的要约,原有的要约内容将不再对涉及各方产生法定效力;
而若是仅做出轻微的调整或改变,除非要约方能及时地表达出反对意见,或者要约明确规定禁止受要约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否则,该承诺仍应被视为有效。
《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