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
故意犯罪导致的经济损害,本应由直接涉案者承担
赔偿之责,而不应牵连无辜之人。
然而,鉴于个别案例存在复杂性和例外情形,依照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若涉案个体无力偿还
债务,则可授权他人履行赔偿职责: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案
未成年人为导致经济损毁的
责任人,其
监护人即父母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其次,在多名同案
共犯或其他人员共同参与
犯罪的情况下,无论其是否被认定为罪犯,均需依循上述
法规,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及时提供赔偿;
再次,若被告人
非法所得中的部分金额已用于家庭生活,其亲属应对此部分负有退赔之责;
最后,只要被告人所涉及的罪行并非必须
判处死刑且须
强制执行,其亲属便可代替被告作出赔偿,以期缓解庭审压力,减轻被告人负担,进而赢得酌情宽容处理的机会。
虽原则上,成年人酿成的
经济损失不能以其家人或家庭
共有财产来作为赔偿来源,但犯罪人本身拥有的那部分家庭财产仍可以用于偿还赔偿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