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作为
法人性质之实体,拥有其完全独立的所有权及资
产权益。
如若不幸面临破产风险,无疑须将
公司债务清偿责任由公司的全部资产负责背负。
然而,倘若各股东存在以下三类情形之一,那么即便是在
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得负担起相应的法定义务:
第一,未及时且全额地履行
出资义务或在出资过程中擅自抽回资金;
第二,肆意滥用以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
有限责任为由,损害
债权人权利的行为;
第三,未能按规定履行
清算义务人员所应尽之职责,从而使得法院无法对
债务人进行全面而彻底的清算工作。《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